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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收入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财务制度 作者:hbddcwc  来源:http://210.42.160.51:8086/   时间:2016-07-08 15:43:15 点击: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收入支出管理办法(试行)

(鄂电大字〔201633号)

为了合法、合理安排学校预算收入、支出,规范学校各项经费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保障学校发展的需要,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收入支出管理原则

第一条  各项预算收入是指学校开展教育、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学校各二级单位组织收入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和物价部门核发的收费许可证或备案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进行,严禁乱收费。

第二条  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实行“统收统支”管理模式,严禁“坐收坐支”。各种收入应全额上交财务处,然后集中汇缴国库;所有支出均应严格按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在财务处办理。

第三条  单位从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并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必须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的书面报告,接受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的检查、验收。

第四条  加强公务卡管理,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项目,应采用转账或公务卡结算方式结算。

第五条  所有支出都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并且要严格按照当年下达的财务预算执行,专款专用、一事一办。

第六条  支出审批与报账程序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大宗物资设备采购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大额维修费及物资设备购置等凡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应按政府采购程序办理,任何单位不得私自进行招标、采购。

  收入管理

第八条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依法组织收入;各项收费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立收费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  所有收入由财务处统一核算和管理。除经财政部门批准不纳入预算管理的代收资金外,其他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单位预算管理。

第十条  学校对按照规定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的资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上缴,严禁隐瞒、滞留、截留、挪用和坐支。

第十一条  各二级单位组织收入应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隐瞒、挪用、私分、私吞学校收入,不得坐收坐支,不得公款私存,严禁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

第十二条  收费必须开具符合国家规定的合法票据,不得私自印制、购买收费票据。学校的发票、收据、校内结算单据归口财务处管理,包括申领、保管、登记、核销。发票、收据在使用过程中,不得随意作废及撕毁,违者追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凡利用学校资源条件(包括学校名称、人员、技术资料、器材设备、资金、场地等条件)对外开展有偿服务所得的收入,不得擅自挂靠在校外单位,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四条  各二级单位组织的创收活动,必须有利于学校教学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

第十五条  承担返纳或代学校行使回收收入任务的二级单位和个人,其收入包括水电费、房租费、代收费等,应及时、足额上交学校财务,并附注收费明细,纳入预算进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所有收入必须全部纳入本单位收入类会计科目核算。严禁将收入纳入资产类、负债类等会计科目核算,严禁将财政补助收入、上级补助收入纳入事业收入或经营收入会计科目核算。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十七条  商品和服务支出主要包括:办公费、印刷费、咨询费、水电费、邮电费、取暖费、物业管理费、因公出国(境)费、差旅费、维修(护)费、租赁费、会议费、培训费、公务接待费、专用材料费、劳务费、工会经费、福利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持费、其他交通费、税金及附件等。

1)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中没有统一规定的,由学校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方案措施。

2)各二级单位应严格按照学校确定的预算控制数控制本单位各类支出,不得随意超预算,更不得无预算支出。对超预算和无预算的支出,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

3)支出中属于国库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购的项目,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从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严禁闲置、截留、挪用。

4)依法加强各类票据管理,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使用正确,不得使用虚假票据。若购买商品物资,还须附有购货清单。对不规范的票据,财务处有权不予办理。

5)严格执行省政府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公务接待经费、会议费、差旅费、培训费、出国经费等管理办法,严禁借公务接待、会议、培训、国内外出差之名变相发放各种补贴或公款旅游。

6)根据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对水电、办公用品和其它低值易耗品等要实行精细化管理。

7)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加强运行费管理。在公车改革政策出台之前,严格执行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管理规定,从严控制新车购置。严格执行车辆购置和运行经费预算,落实公务用车保险、维修、加油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制度,控制公务用车运行费用。

8)劳务费是指付给单位和个人的劳务费用,我校的劳务费主要是指付给外聘人员的劳务报酬,财务处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人。

第十八条  人员经费:主要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贴、医疗费、住房公积金、学生奖助学金等。

1)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贴等支出要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工资政策,不得超范围、超标准发放津补贴、奖金和其他福利,要加强津补贴发放管理,建立规范的绩效工资考核发放机制。

2)我校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离退休费、抚恤金、生活补贴统一归口人事部门管理。财务处负责打卡发放,并按照国家有关税法的规定,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职工的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费,以及残疾人就业保险金等社会保险费由人事部门统筹管理。对于个人缴纳的部分,财务处依照人事部门核算的扣款通知按期在工资中扣除。

4)教职工医药费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由后勤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和管理。

5)职工住房公积金由财务处按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规范核算、调整、代扣并上缴。

6)学生奖助学金、困难补助等款项的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策和学校有关规定,专款专用。主管此项工作的部门要及时申请、制表、报批,由财务处打卡发放。

第十九条  资本性支出:主要包括房屋建筑构建、设备购置、土地补偿、公务用车购置、图书购置、无形资产购置等。

1)在建工程达到交付使用状态时,应当按照规定办理竣工财务决算,以保证学校资产全面、真实、客观。

2)各二级单位设备购置统一归口到资产管理部门,纳入预算管理,属于政府采购项目的,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办理。

3)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确保固定资产的账实相符,同时应定期与财务处进行核对,保证账账相符。

4)固定资产由于损耗或其他原因不能继续使用或不值得继续使用时,资产管理部门要及时办理报废手续,财务处要及时做好账务处理工作。

第二十条  债务性支出:主要包括债务还本及债务利息支出。

1)应当加强债务管理,建立健全债务内部管理制度,及时核算、结算、清理债务。

2)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机制,规范和加强借入款项管理,严格执行审批程序,不得违反规定向其他单位或个人举借债务和提供担保;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

3)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款必须报财政部门审批,借款金额较大的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防止债务膨胀。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借出款项:主要指学校暂时垫付给其他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各种款项。

1)要加强借出款项的管理,借出款项只能用于与教学、科研、行政、后勤等各项有关的公用性开支,所借款项严禁挪作他用。个人因公有借款需要的可以通过公务卡垫资,原则上从严控制个人借款。

2)各类借出款项均应有相应的预算,无预算和超预算的借款不予支付。

3)借出款项必须按时清理、结算,一事一借,一事一清,所借款项必须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4)借出款项的审批、报账程序以及时间要求按照学校相关财务支出审批与报账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发生变化时,依据新的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