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
公务卡结算管理暂行办法
(鄂电大字〔2016〕3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部署,深化和完善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根据《湖北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管理办法》(鄂财库〔2006〕19号)、《省财政厅关于在省级预算单位全面实施公务卡制度的通知》(鄂财库发〔2012〕16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卡,是指在职工作人员持有的,主要用于日常公务支出和财务报销业务的贷记卡。
第三条 公务卡以我校工作人员个人名义申请开立,工作人员作为持卡人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为保障金融信息安全,加强对公务卡监控和管理,严格公务卡用卡标准,省级预算单位公务卡一律采用专用BIN号为“628”字头的银联标准公务卡。
第四条 公务卡的发卡银行是由省财政厅指定的我校零余额账户代理银行,即中国农业银行武汉鲁巷支行。
第二章 公务卡的开立
第五条 在职教职工每人可申领一张公务卡(即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公务卡申领程序为:申请人本人如实填写《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申请表》,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财务处确认后,连同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并送交发卡行;发卡行按规定程序发卡。公务卡申办成功后,经财务处确认核实后将持卡人姓名、身份证号和卡号等信息传输到湖北省国库集中支付系统。
第六条 公务卡实行实名制。持有公务卡的教职工(以下统称持卡人)应当妥善保管公务卡,规范使用公务卡办理公务支出的支付结算业务,并及时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持卡人应及时归还公务卡项下银行欠款。新增办理公务卡的教职工,应本人持身份证原件及时办理申领手续。因离职、调动、退休等原因离开学校,应按要求清理公务卡项下的债务,停止公务卡公务支出业务的使用。公务卡日常对账由持卡人自行负责。如公务卡遗失,持卡人应尽快拨打农行24小时客户服务热线4006695599和02161195599挂失并申请补办。补办新卡后持卡人应及时向财务处提供更新后的公务卡卡号。
第七条 公务卡的信用额度,根据持卡人的资信状况由信用卡中心定额。按照公务卡相关规定,公务卡存款无利息,我省不允许通过公务卡提取现金。
第八条 农业银行根据持卡人的申请,核实持卡人资信情况后,可对其公务卡信用额度进行调整,并及时通知持卡人和财务处。其中,调增信用额度的,须事前由持卡人向财务处提出申请,由财务处出具书面同意意见交发卡行。
第三章 公务卡的使用范围
第九条 根据省政府关于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的要求,省财政厅制定了《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对于纳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单次消费额度在500元以上的公务支出事项,学校财务处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或公务卡结算,不得使用现金结算。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随着国家政策变化和用卡环境改善及时调整。
第十条 未纳入国库集中支付的纵向科研课题经费、横向科研课题经费、代管经费等也应用公务卡支付,由学校基本户办理清算。
第十一条 下列情况,经财务处批准同意,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在县级以下(不包括县级)地区发生的公务支出;
(二)在县级及县级以上地区不具备刷卡条件的场所发生的单笔消费在500元以下的公务支出;
(三)按规定支付给个人的支出;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财务处应当严格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管理(见附件)。除上述特定情形外,公务卡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在申请财务报销时需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否则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四章 公务卡消费的报销程序
第十二条 使用公务卡结算,不改变学校现行财务管理制度、报销审批程序和会计核算方法。
第十三条 对于日常公用和零星购买支出,应在公务卡信用额度内,先通过公务卡结算,并取得相应报销凭证和经教职工消费签名的消费交易凭条(即银联小票POS单)。无公务卡消费交易凭条一律不能报销。
第十四条 持卡人应在透支免息期内(20至56天内)填写费用报销单,单内附上消费交易凭条和发票,按学校报销程序到财务处审核报销。超过规定时间不报销产生的罚息,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五条 财务处在办理公务卡结算财务报销手续时,必须通过省级国库集中支付系统或农行公务卡支持系统提取相应的公务卡消费信息,经核实并符合相关规定后,才能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还款账户。省财政厅通过预算执行动态监控系统,对列入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动态监控。
第十六条 学校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工资、津补贴、奖金等工资性支出通过个人工资卡结算,商品服务支出通过公务卡结算,教职工在公务活动中垫付的现金通过个人工资卡报销还款,一般情况下学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
第十七条 实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后,原则上不再向教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特殊情况需向教职工个人办理借款的,经学校领导同意后,财务处将借款支付至借款人的工资卡,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八条 在公务消费中一律不得使用公务卡提取现金。对公务卡提现行为,视同个人消费行为,财务处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公务卡消费结算以及公务卡遗失、被盗等发生的纠纷及经济事项,由持卡人与农业银行按双方签订的合约或服务协议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使用公务卡同时进行公务和个人消费时,必须将公务消费与个人消费部分区分开,应分别刷卡支付,并分别打印交易消费凭条和报销发票,财务处只对公务消费部分进行报销。财务处按照现行管理制度对公务卡公务消费行为进行合规性审核,对符合报销条件的予以报销,对不符合报销条件的,有权全部或部分不予报销,对不予报销的部分,由持卡人自行偿还。
第二十一条 确因工作需要,持卡人不能在规定的免息还款期内返回学校办理报销手续的,可由持卡人或其所在部门相关人员向财务处提供持卡人姓名(或卡号)、消费时间和每笔消费金额的明细书面信息,经所在部门负责人及相关校领导审批同意,先将报销资金转入公务卡,持卡人回学校后及时办理报销手续。
第五章 公务卡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财政厅要求,财务处在全校范围内积极推行公务卡结算方式,制定和完善学校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财务管理办法,加强对持卡人宣传、培训;要做好本校工作人员公务卡的日常管理、报销与清算管理和资金管理,遇人员变动时应及时通知发卡行。严禁为非我校在职工作人员办理公务卡、违规办理公务卡报销业务或查询、泄漏公务卡持卡人的私人交易信息。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应遵守国家关于银行卡使用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有关规定,规范使用公务卡,并接受上级财政部门和财务处对公务支出的监控管理。严禁持卡人违规使用公务卡、恶意透支、拖欠还款、利用公务卡套取现金或将非公务支出用于公务报销等行为。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负责人要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对本部门公务卡持卡人的公务消费行为进行管理和审核,严格控制支出,杜绝超范围、超标准支出,确保公务消费支出控制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有上级相关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没有相关规定的,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附件:
湖北省省本级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序
号
|
政府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
公 务 卡
结算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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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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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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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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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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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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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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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书报杂志等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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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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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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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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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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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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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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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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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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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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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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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
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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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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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支付的各类手续费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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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302
|
07
|
邮电费
|
指单位开支的邮寄费、电话费、电报费、传真费、网络通讯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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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302
|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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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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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购买车票、船票、机票支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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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302
|
13
|
维修(护)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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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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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302
|
14
|
租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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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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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302
|
15
|
会议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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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伙食费以及文件资料的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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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02
|
16
|
培训费
|
指单位举办的各类培训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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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302
|
17
|
公务接待费
|
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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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302
|
18
|
专用材料费
|
指单位购买日常专用材料的支出。具体包括药品及医疗耗材,农用材料,兽医用品,实验室用品,专用服装,消耗性体育用品,专用工具和仪器,艺术部门专用材料和用品,广播电视台发射台发射机的电力、材料等方面的支出。
|
13
|
302
|
31
|
公务用车
运行维护费
|
指公务用车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
14
|
302
|
39
|
其他交
通费用
|
指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
|
15
|
302
|
99
|
其它商品
和服务支出
|
指上述项目以外、适合公务卡结算的日常公用支出。
|
注:以上所列项目,均指单次刷卡支付金额在5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零星小额商品服务支出,金额超过5万元的公务支出原则上应通过转账方式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