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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栏目:财务制度 作者:hbddcwc  来源:http://210.42.160.51:8086/   时间:2016-07-08 15:39:05 点击: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预算管理办法(试行)

(鄂电大字〔201632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预算管理行为,充分发挥预算分配和监督职能,强化预算管理的严肃性和预算执行的约束力,科学配置办学资源,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保障和促进我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预算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权结合、收支平衡”的总原则。

第三条  学校预算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预算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积极筹措资金增加收入;科学合理地安排学校年度预算;监督预算的执行;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办法和制度等。

第四条  学校预算每年编制一次,预算年度自公历11日起,至1231日止。

第五条  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计量单位。

第二章  预算管理职权

第六条  学校预算由校办公会或党委会研究决定。其对预算管理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预算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审查、批准学校关于预算管理的规章制度;

(三)审议、批准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四)监督预算执行,审议、批准预算执行中的调整方案;

第七条  财务处作为学校预算的专职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预算的编制、执行、调整和监督工作等,其主要职责是:

(一)收集资料,分析往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学校各二级单位提出的明细预算建议案进行审核,并汇总编制预算草案;

(二)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准确地编报学校预算建议草案;

(三)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预算批复意见,编制校内预算,并按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把学校的预算分解到各有关责任单位,实施责任预算管理;

(四)结合学校事业发展的具体情况会同有关单位提报预算调整建议;

(五)根据校长办公会的决议,按照规定程序调整年度预算;

(六)监督学校各项预算的执行,督促各预算收入单位和缴款单位完成收缴任务,汇总、通报收缴情况,建立预算执行预警系统,强化预算执行的约束力;

(七)年终全面分析预算执行情况,准确及时地编报年终决算。

第八条  各预算责任单位(学院、部、中心、职能部门等二级单位)是本单位预算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学校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编报本单位年度预算建议;

(二)落实本单位的预算收入和支出责任;

(三)按照“量入为出”的原则进一步细化本单位的预算,编报本单位具体预算方案和月度用款计划;

(四)坚持“一支笔”审批和会签制度,严格控制本单位的预算执行,维护预算的严肃性和约束力;

(五)根据事业发展情况,年内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据实向学校提出预算调整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九条  学校的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按国家规定实施“收支两条线”,所有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对于项目支出,必须进行立项论证,审查批准后实行项目负责制,归口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学校的预算收入包括:财政拨款收入、教育事业收入、科研事业收入、其他收入等。

第十一条  学校的预算支出分为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

(一)基本支出是学校为保障正常运转和完成日常工作任务所发生的支出,由人员经费支出和日常公用经费支出组成。

人员经费支出包括基本工资、津补贴、绩效工资及奖金、社会保障缴费、离退休费、助学金、医疗费、住房公积金、优抚对象及抚恤救济费和其他人员经费等。

日常公用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及通讯费、取暖费、交通费、差旅费、维修及租赁费、会议费、专用材料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包括专用材料购置费、办公设备购置费、一般专用设备购置费、一般交通工具购置费)、招待费、工会会费、福利费和其他日常公用费。

(二)项目支出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支出、事业性项目支出和其他项目支出。

各二级单位应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相关工作计划提前准备下一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立项申报,由归口管理部门组织立项论证、并经学校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前汇总报送财务处。

第十二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凡列入政府采购目录和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学校应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并按照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按季(或按月)报送政府采购计划。

第四章  预算编制

第十三条  预算编制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以收定支,收支确保平衡,不编制赤字预算。收入预算的编制要坚持“积极稳妥”的原则,各二级单位所有的收入要全面、完整地在预算中反映。支出预算的编制必须贯彻统筹兼顾、厉行节约、确保重点、绩效评价的原则。

第十四条  学校预算的编制时间按省教育厅、财政厅规定时间进行。财务处按照要求制定并布置预算工作计划。学校二级单位根据自己下一年的工作和发展情况,向校财务处提供预测计划和数据,上报本单位下年的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坚持“归口管理,绩效评价,规范运行,加强监督”的原则,项目支出根据学校发展计划,由归口管理部门统一向校办公会或党委会申报、立项审批后,报到财务处。申报的项目支出预算要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预算的编制、上报和下达。具体程序是,根据各二级单位提交的预算计划,在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认真对预算草案进行修改、完善的基础上,综合本校实际情况,认真测算,提出学校预算建议方案,将年度预算草案提交校办公会或党委会审议。审议通过后,由校长签字、财务处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一上)。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下达的预算控制数(一下),按照预算编制原则,编制正式细化预算,由校长审批后,按规定时间由财务处上报省教育厅和财政厅(二上);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的预算数(二下),按照标准、定额编制学校内部二级单位预算,经校办公会或党委会批准后,由校长签字,印发正式文件,下达到各二级单位,本年度内据此执行。

第十七条  在编制学校预算时可设置一定数额的不可预见费,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急需开支、特殊开支,即备用资金,属于学校的机动财力。

第五章  预算的执行

第十八条  预算方案一经批准,未经规定程序不得变更。各二级单位要严格控制预算支出,不得突破预算指标,不能超越权限做出减收增支的决定。

第十九条  财务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和完善预算控制制度,按照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开支标准,按国库集中支付规定程序和要求,审核办理各项支出;及时、足额收取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的真实合法;制止“小金库”、“账外账”等违纪行为;不得擅自减收、免收或者缓收应收的预算收入,不得截留、占用或者挪用应上缴国库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各二级单位应当按照下达的预算指标组织业务活动,其分管财务负责人对本单位预算执行负直接责任。

各二级单位对于应上缴学校的预算收入,应及时、足额上缴,不得截留、挪用或拖欠。

各二级单位发生预算支出时,严格执行“一支笔”审批制度,即只能由一位负责人全权负责本单位各项预算支出的审批。

第二十一条  如需动用不可预见费,相关二级单位应有追加相应支出的预算使用说明,其中,金额在5万元以下的专项经费支出,由归口管理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校长审批;金额在5万元(含)以上的专项经费支出,应提交校办公会或党委会审批。在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中,财务处应对不可遇见费使用情况做专门说明。

第二十二条  财务处负责建立预算执行查询系统,各二级单位应该及时关注本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财务处每年第三季度末向各二级单位通报预算执行情况。

第二十三条  对二级单位的预算结余,随着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财务处予以收回。

第二十四条  根据省财政厅使用财政资金要进行绩效评价的要求,各二级单位在编制预算时要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在编制项目预算时要编制绩效评价目标,项目结束要根据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做到花钱必问效。

第六章  预算调整

第二十五条  为了维护学校预算的严肃性、有效性,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原则上不予调整。如果国家有关政策允许,而学校事业有重大变化对预算产生重大影响,需对原定预算进行必要的调整时,学校才能调整当年预算。

第二十六条  预算调整包括总额调整和局部调整。预算调整要遵循“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追加的支出要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减少收入时,要压缩相应的支出。

第二十七条  总额调整是指学校对原定预算收支总额的调整,审批程序同原定预算审批程序一致。

第二十八条  局部调整是指在收支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对部分预算的调整,包括追加(动用不可预见费)、追减预算,调剂预算科目等。

第二十九条  各二级单位需要进行预算调整时,应当列明预算调整的原因、项目、数额、措施及有关说明,报财务处审查。财务处经审查,对于必须进行调整的项目,编制预算调整方案,按规定程序上报审议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调整预算。

第三十条  财务处根据批准的预算调整方案,变更相应的预算控制指标,以书面形式通报相关二级单位,并严格监督其对追加预算资金的使用。

第三十一条  在预算执行中,因上级部门追加、追减预算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当接到追加、追减通知后,财务处应及时向相关校领导报告。

第七章  决算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在年度终了,要按照《会计法》、《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年终清理、转账、结账并编制会计决算报表。决算报表的编制要做到数字准确、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三条  决算报表完成后,须提交校长批准后上报省教育厅。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门依法对学校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八章  预算监督

第三十五条  财务处负责监督检查各单位预算执行情况,定期向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汇报本年预算执行情况,对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和解决办法。

第三十六条  审计处负责定期、不定期对学校预算收支项目、预决算报告、财经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学校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