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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往来账项管理暂行办法
栏目:财务制度 作者:hbddcwc  来源:http://210.42.160.51:8086/   时间:2016-07-08 15:44:54 点击:

 

湖北广播电视大学(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往来账项管理暂行办法

(鄂电大字〔20163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往来款项管理,严守财经纪律,保证学校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事业单位会计准则(试行)》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往来款项管理遵循“公款公用、专款专用”,“专人负责、及时清结”和“前账不清、后款不借”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学校财务处设专人进行往来款项的管理与核算,并督促各单位及时清理结账,各单位经办人员应积极配合管理。

第二章  往来款项的范围

第四条  学校往来款项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收及预付款项和应付及暂存款项。

第五条  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学校各类资金运动中所发生的应收未收、暂时垫付或预付给有关单位或个人而形成的一种停留在结算过程中的资金,是学校对有关单位或个人的一种债权,属于债权性的资产。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其他应收款等。

第六条  应付及暂存款项是指学校在日常结算过程中,因未及时与其他单位或个人结清有关债务而形成的负债。包括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代管款项等。

第三章  往来款项的核算

第七条  学校财务处按预算管理等要求,对应收及预付款进行总分类及明细核算的同时,应按具体项目对其进行分项目核算。

第八条  对应付及暂存款按不同用途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第四章  应收及预付款的管理

第九条  学校不支付无资金来源、无预算或超预算的预付款。在对外付款的经济事务中,一般应要求对方单位先开票,我校后付款;如确需先行对外付款,须经报批程序才能办理借款手续。

第十条  各单位借款,只能一事一借、一事一清,不能一借多用、长期挂账,同时要限期结算,前账不清、后账不借。

第十一条  学校预付款只能用于教学、教辅、科研、行政、后勤等有关公务开支,不得用于个人借款(学校规定事项除外)。

第十二条  借款人必须是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职工,临时工、学生不能办理借款。借款单一式三联,一联为存根备查,一联为记账联记账,一联为结算联(由借款人保存),报销时凭结算联和报销单据予以结账。

第十三条  预付给外单位的各种工程款、设备款、材料款等须在年度预算安排范围之内,款项总额须在预算限额之内,并由归口管理部门出具申请报告。申请报告应承诺获取票据报账的时间期限(一般为一周之内),并经经办人、部门财务负责人签字,由其分管校领导审批后,财务处严格按照签订的合同或协议执行。

第十四条  预付款项的金额,由财务处按不同项目,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审定,严格控制:

1.预付购买仪器、设备、材料、办公用品等款项的,必须注明购货名称、规格、数量、单价以及购货单位的名称和账号,并附购货合同,财务处据以确定借款金额及付款。

2.预付工程款,必须有经过审核的工程预算或概算和工程施工合同等,财务处据以办理预付工程款。

3.其他各项预付款,各单位应提供能够核定借款金额的依据,财务处据以估算借款金额。

第十五条  各单位借款,一般应在相关事宜办理完毕后一周之内到财务处办理报销、结账手续:

1.预付各种购货款,在所购货物验收后,持发票和货物清单(若属固定资产,还须有登记入库单)等手续及时到财务处结账。如有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账的,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财务处说明。

2.预付的工程款,在工程完工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决算,经审计后及时结账。

3.对于其他各项预付款,各单位均应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结账。

第十六条  因公出国(境)人员借款,按照上级部门批复和有关出国(境)人员管理规定执行,由出国(境)人员填写借款单,到财务处支取款项。归国后两周内必须办理结账手续。

第十七条  已经在财务处办完借款而由于计划变更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使用的,须在一周内将借款归还。

第十八条  财务处每月终了时,对预付款的发生情况进行核对分析,对异常情况要与借款单位或借款人取得联系,查明原因,及时收回款项或采取预警措施,同时向分管校领导报告。

第十九条  往来款项要做到时时催、月月结、年年清,一般情况下不准许跨年度结算。财务处定期电话催结或按单位发放催结通知,经催结无效或发现以下行为的,将严肃处理:

1.各单位借款不及时结账的,财务处将停止对其办理借款业务,要求单位书面说明情况并上报学校研究处理。

2.个人在学校规定事项中的借款不及时结账的,扣发借款人工资及津补贴(2000元以内的一次扣清,2000元以上的每次最低扣发2000),直至全部抵冲借款为止;同时,取消当事人借款资格。

3.借款挪做私用或用于与借款用途不符的经营活动的,报学校进行处理,并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对于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或伪造、变造原始单据等骗取借款的,将报学校追究其责任。

5.各单位应上缴学校的款项,逾期未缴而又无特殊原因的,报学校追究单位相关负责人责任。

第二十条  校内调出人员,离校时欠款未清的,学校有关单位不得为其办理离校手续。

第二十一条  对于外单位或个人的各类欠款,相关单位应高度重视,设专人催缴。

第二十二条  对于确实无法收回的应收及预付款,相关单位应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出具书面报告,经学校监察审计处审计、校办公会批准后进行相应处理。

第五章  应付及暂存款的管理

第二十三条  对于各类应付款项,在不损害学校利益的前提下,原则上应按时支付。

第二十四条  对于各类暂存款项应及时清理;对于外单位或个人的汇进款项,相关单位应积极配合财务处查明原由,及时办理进账或结算手续,不得长期挂账。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和修订,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