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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账员基础知识——有关报账票据的规定
栏目:报账指南 作者:hbddcwc  来源:http://118.244.135.56:8181/   时间:2015-07-04 17:32:50 点击:

1.各单位(部门)应以真实发生的经济事项所取得的合法凭证作为报账依据。

2.外单位开具的票据,内容应填写齐全,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基本内容应包括:(1)付款单位名称(付款单位为个人的不能作为公务开支报销);(2)经济业务内容,属于购买实物的,要载明品名、数量、单价等;(3)日期、金额(大小写应一致)。

3.报销票据不得涂改、挖补,如发现有误,应由开出单位重开或者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若大小写有误或涂改,须重新开具。

4.报销票据应由经手人或项目负责人在每张发票上签字(或盖章),购买物资设备(含办公用品等)的应增加验收人签字(或盖章)。

5.报销期限:票据原则上须当年报销。特殊情况的,报销期限不得超过次年上半年。

6.下列票据,不得报销:(1)假票据;(2)套用其他单位开具的票据;(3)漏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票据,或只盖有出具单位行政公章的票据;(4)大小写金额不符的票据;(5)内容有涂改且没按规定更正的票据;(6)发票类型与发生的经济业务内容不符的票据;(7)超过使用期限的票据;(8)支付违约金、滞纳金和罚款的票据。

7.下列票据报销时须附清单:(1)各类物资(含办公用品等);(2)书籍、复印打印资料;(3)加工、检测、晒图费等;(4)耗材或配件等;(5)定期结算的用车、用餐或住宿等费用。

8.报账原始单据较多时,应使用《原始单据粘贴单》办理审签。报账时需单据粘贴齐全并在粘贴单上写明事由,同一事项填制一张粘贴单;单据应粘贴整齐,列明张数、金额,单据事由、张数、金额等不能修改,一经修改视为无效,需重新审批。

9.丢失票据的报销:(1)丢失原始票据的,需向出票单位取得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加盖出票单位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并书面说明,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经财务处经办会计审核后方可报销;(2)丢失车票、船票或飞机票的,需有证明人和所在单位(部门)负责人签字(须注明实际票价),报财务处经办会计审核,按实际票价的80%报销。